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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餐饮服务单位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8-07-03  信息来源:佛山市食药监局  【文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为落实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广大消费者的饮食安全,现就餐饮服务单位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近期将对无证餐饮服务单位进行全面清查登记,请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自通告之日起,迅速到所在辖区的行政服务中心按照许可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并将办理回执的复印件交所在镇(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留存。在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前禁止提供餐饮服务。

二、对不符合办证条件的餐饮服务单位,自觉关门停业或者整改,不关门停业或者整改,经劝退仍然经营的,将从严处罚。

三、2018年8月10日起,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全面开展对辖区内无证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进行检查,对仍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查处。

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特此通告

 

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