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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制定相关的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

  (二)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的职责,组织查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预警工作,统一发布较大食品安全信息。
  (三)负责消费环节的餐饮服务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定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监测工作,公布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四)负责对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相关质量管理规范。
  (五)监督国家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的执行,负责相关产品注册的有关工作,组织开展相关产品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监测,参与制定基本药物目录,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六)监督实施中药、民族药的质量标准和监督管理规范、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及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七)监督管理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以下简称特殊药品)。
  (八)监测保健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广告。
  (九)对消费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和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相关质量抽验。
  (十)指导食品药品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应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一)指导消费环节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的检验、检测工作。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